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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亲蜡(修11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依法维护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责任分工(一)省交通运输厅职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2、检查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1 .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建立和完善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实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平台)、省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管理联动:3 .采集并在省系统中发布有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信息公开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系统提供的格式填写;变更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应及时通过省系统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信息变更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变更承诺书应按省系统提供的格式填写。信息填报过程中请规范性真实填报,若发现上传资
3、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视为违背信息公开承诺书的失信行为处理。失信信息异议和修复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二)信息审核说明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及时完成变更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检查,各个审核环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涉及省内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或省外从业单位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材料由相应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完整性审核,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工作并发布;涉及省外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变更的(不包括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省交通运输厅不再进行
4、真实性核查。(三)信息暂停公开说明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在变更信息审核期间,发现从业单位申请变更的信息在信息公开前(或上一次变更前)已发生变化但未及时更新,属于信息公开后(或上一次变更后)再申请变更的,将按照从业单位的变更承诺,暂停公开该从业单位信息。从业单位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复核要求。(四)信息公开说明信息通过审核后直接在省系统公开,省系统中的信息一经公开,即处于锁定状态。变更信息已公开但有异议或举报事项尚在调查期间的,从业单位原有信息公开内容仍然有效。(四)信息变更、撤销说明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省系统中公开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撤销申请并提
5、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认为部平台中公开的信息有误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五)信息查询、应用说明信息提供单位可进入部平台、省系统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部平台、省系统查询所有公开信息。在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省系统中的公开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应严格按附件1相关要求执行。(六)信息公开期限说明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公开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为历史记录自动转入后台长期保存,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权限查
6、询相应部分内容,信息提供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具体期限分别为:1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长期(从业单位要求终止公开的除外);2 .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交工后10年;3 .中标单位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0年;4 .评标结果公示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5 .招投标公告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6 .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7 .表彰荣誉类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2年;8 .不良信息的保存与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
7、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0;9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期限执行。六、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合当前形势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不同形式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构建交通建设行业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引导企业梳理诚信廉洁、守法经营理念。(一)不定期抽查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不定期抽查模式,抽查已公开从业单位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经查实,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按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处理。(二)真实性动态审核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对从业单位、
8、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复核。省内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已完业绩和在建项目除外)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省内项目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从业单位在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和已完业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三)举报及调查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开的信息有误或存在弄虚作假,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接举报件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联系信息提供单位/个人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信息提供单位/个人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实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在收到举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公开信息确有
9、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四)从业单位上报虚假信息的处理方式1 .对于已经信息公开的从业单位,其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从核实之日起进行通报,按照从业单位信息公开承诺,暂停公开该从业单位信息,并按有关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2 .对于首次申请信息公开的从业单位,其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按照从业单位信息公开承诺,从核实之日起暂停受理其信息公开申请,并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3 .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或举报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从超出规定答复期限之日起,该单位信息暂停公开。(五)行业主管部门违规的处理方式1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
10、)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信息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 .信息维护管理人员有擅自披露或者泄露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更改系统中有关信息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由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七、各单位首次报送信息前,应按部平台、省级信用系统的用户注册相关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即可进入部平台、省系统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八、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21
11、)76号)同时废止。附件:1.从业单位(企业)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从业单位(企业)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清单1 .法人名称变更、资质资格变动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法人代表交安A证书。2 .注册资本金变更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3 .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包括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等。4 .申请增加有关人员的,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和养老保险凭证(查询时间为人员入职开始至今)。5 .申请删除有关人员的,应提供经被解聘人员签名确认的解聘合同或
12、解聘证明、被解聘人员的身份证。6 .申请变更有关人员职称等级、执业(从业)资格证、学历等信息的,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或发证机关颁布的公告文件。其中:省内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进行审核(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企业申请变更省系统中相关人员信息的,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7 .申请新增在建项目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
13、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8 .申请在建项目主要人员变更的,应提供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主要人员变更审批表、变更人员的社保、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等变更证明文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
14、已在部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9 .申请将在建项目转换为已完业绩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10 .申请补充完善已完业绩的,应提供发包人或质监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含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名称、项目类型、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合同段开工日期、合同段
15、交工日期、起止点桩号、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工程量内容等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项目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11 .申请新增分包在建项目的(劳务分包不可录入),应提供项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专业分包需提供按规定具备的承包资质。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分包单位上传,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
16、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省外分包业绩不予录入。12 .申请将分包在建项目(劳务分包不可录入)转换为已完业绩的,应提供项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并附上项目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专业分包额外需提供按规定具备的承包资质。其中:省内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分包单位上传,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分配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