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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持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农房建设智慧管家系统或者到项目所在地区乡镇(街道)城建办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第四条外省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组织的农村建筑工匠专业培训并通过“新证”考试,
2、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等施工业务。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村住房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农村住房建设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且在同一施工期内,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一年内不得超出八处。第六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第七条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乡镇(街道)城建办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交由建房户本人填写(签名或盖章)后,交县住建局留存备案。第八
3、条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2)动态调整。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一个年度内分值低于60分的农村建筑工匠当年内不予受理年审。第九条信用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提醒其参与教育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第十条积分制管理的
4、基础信息采集由各乡镇(街道)城建办负责,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县住建局(详见附件3)并录入农房建设智慧管家系统,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由各村级组织负责按月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属乡镇(街道)城建办。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在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减分须有书面材料佐证。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需由专人负责积分制工作。县住建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综合考评。若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积分制推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县住建局将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0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