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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财政性资金审批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资金审批使用流程,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等。第三条已经区人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人员类、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经费,由区财政局统一下达给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按月据实申请使用。第四条涉及人员正常增资和津补贴标准调整等增加预算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文件或相关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办理。第五条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已列入年度预算、但未细化到
2、部门的项目,由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予以办理。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初批复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支出。确需增加安排预算支出的,应在预算单位本年度预算之内(含部门上级专项资金),通过调剂予以解决;预算单位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按以下程序办理:(一)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予以办理。(一)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由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予以办理。区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区长、常务副区长、相关专题分
3、管副区长,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相关专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下同)。(三)10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经区长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予以办理。第七条中央、省、市下达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债券资金,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只明确使用方向、未明确具体使用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债券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局予以办理。(二)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由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区财政
4、局予以办理。(三)20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区财政局报请区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第八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区直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财政性资金依法、安全使用。第九条区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预算部门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进行监督:对重大财政性支出项目实施全程审计监督,对虚报、挤占、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I条区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资金)、社会保障基金遵照上级相关规定管理。中央和省、市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