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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严控新增围填海(一)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批。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和本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而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外,本市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项目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确需围填海的,由市海
2、洋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核。(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嫩IJ资痫)(二)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围填海。充分利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等技术手段,强化围填海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新增违法违规围填海。对未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海洋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沿海各区政府)二、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禁止损害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占用自然岸线,确保海洋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责任单位:
3、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沿海各区政府)(二)完善滨海湿地管理体系。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形式,加强对滨海湿地中国家和市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加大滨海湿地执法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活动。(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沿海各区政府)(三)强化生态整治修复。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编制上海市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积极推进“蓝色海湾”等重大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实施滨
4、海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逐步提升滨海湿地生态功能。(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沿海各区政府)三、提升滨海湿地监管能力(一)健全调查监测体系。对全市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湿地进行调直,对湿地保护、利用、权属、生态状况及功能等进行准确评价和分析,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测系统。加强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健全试点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加强围填海动态监视监测,完善市、区两级围填海疑点疑区核查制度,按月度开展卫星监测未覆盖区域的重点岸段巡直,每季度实施一次全惹盖的海岸线巡直。(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海洋局、市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沿海各区政府)(二)完善滨
5、海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坚持陆海统筹,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滨海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滨海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建立和完善涉及滨海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占用滨海湿地的管控要求,合理设立滨海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湿地利用行为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的破坏。(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
6、环境局、市海洋局)(三)落实国家海洋督察整改要求。对国家海洋督察提出的问题进行严肃整改,实施清单管理,细化明确整改责任、目标、期限和具体措施,逐项整改和销号。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依法管海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围填海管控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海洋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沿海各区政府)市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各方面力量,形成管理合力,促进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快研究通过地方立法,严格围填海管控、海岸线保护和利用。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海洋局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估、修复以及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沿海各区政府是加强
7、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滨海湿地保护、围填海管控的各项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进一步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7月31日印发了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囤填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一是落实国家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需要。五年来,实施方案为本市严格围
8、填海管控和加强滨海湿地保护,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不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滨海湿地监管能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随着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处理完毕,实施方案部分内容已经没有适用对象,需重新修订发布.二是落实机构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需要。根据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调整情况,实施方案中相关责任单位需同步进行调三是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需要。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本市湿地保护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需调整实施方案中海洋生态修复、滨海湿地管理等相关表述。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关于删除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鉴于杭州湾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均已处置。因此,实施方案中“稳妥处理围填海
9、历史遗留问题”部分的内容已经不再有适用对象,相关内容全部删除。(二)关于补充责任单位第一,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审批权已依法委托新片区管委会行使。因此,在实施方案的责任单位中补充临港管委会.第二,在“强化生态整治修复”“完善滨海湿地用途监管机制”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中,增加市生态环境局。(三)关于调整海洋生态修复要求上海市海洋“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的原则,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蓝色海湾”、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因此,删除实施方案中“南红Ibfir生态岛礁”的相关表述。(四)关于完善滨海湿地管理要求第一,鉴于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失效,因此,删除按
10、照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措施,夯实保护基础”的表述。第二,根据湿地和保护区类型的规范表述,将“对国家和上海市重要滨海湿地,通过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等形式加强保护。修改为“对于滨海湿地中的国家和上海市重要湿地,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形式加强保护.”第三,结合工作实际,将“编制上海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修复工程实施规划”修改为“编制上海市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第四,对照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相关要求,对征收、占用湿地的恢复、重建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增加“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
11、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滨海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的表述;将“在科学论证和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上海市重要湿地。建立和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征收、占用湿地的审批要求”修改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涉及滨海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占用滨海湿地的管控要求”;删除“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表述.(五)关于强化监置对标自然资源部对用海用岛疑点疑区监测核直工作的最新要求,增加“按月度开展卫星未覆盖区域的重点岸段巡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