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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印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印信管理使用,确保学院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学院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明确职责和责任,维护学院的形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印章,包括学院的党委公章(含钢印)、行政公章(含钢印),书记和院长签字章、院纪委章、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各处室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印章等。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是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刻制并监督管理。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和审批。第二章印章的规格和样式第五条印章的制印一
2、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签字章不做统一规定。第六条印章所刊名称使用全称。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公布的简化字。第七条印章质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和启用第八条学院党委公章、行政公章及其他各类公章,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刻制、通知启用。第九条因机构变更或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旧公章交回综合办公室归档,由综合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统一或授权刻制。第十条各处室科级印章的刻制,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授权刻制,费用由各处室自行列支。第十一条印章生效前,必须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发文公布
3、印章正式启用的日期和印模,方可使用。第十二条学院统一制作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管理参照实物印章的方式进行,电子印章的使用应保证版面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第十三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印章。违反规定者,学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加盖党学院党委印章(含钢印)的公文、人事任免、函等事宜,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分管校领导在发文稿纸、报表上审签同意,方可盖印。第十五条加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纪检办提出,经纪委书记审批同意,方可盖印。第十六条加盖学院印章(含钢印)(一)正常的
4、公文使用,经校领导在发文稿上审签同意,方可盖印。(二)需加盖学院印章的非公文类文书,如:便函、证明、介绍信、政府采购申报表、统计报表等,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盖印。第十七条书记、院长的签字章,须经本人批准后方可用印。除常规性工作用印,院领导签字章原则上不得用于签署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不得用于签发公文。第十八条学院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院印章,须本人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第十九条除校级印章外,其他各类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限于一般性业务工作范围,并符
5、合相关业务具体管理规定和使用权限。第二十条综合办公室应做好校级印章(学院党委、行政公章)使用的审核、登记、建档工作。重大协议书、合同书等用印,综合办公室保留文本原件。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用印登记并保存相关材料备查。第二十一条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亲自用印。第二十二条加盖印章应准确、端正、清晰、规范。印章位置要骑年盖日、不压正文,印章名称要与印鉴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第二十三条一份文件只盖一次印章,如文件内容变动,重新盖印的,应先交回已加盖件后按程序重新审签后,方能盖印。第二十四条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办公室,因特殊情况必须带出使用的,须经相关领导同意
6、,并由印章管理人带章会印,用印时须有人监印。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核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二)内容有误的;(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四)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第二十六条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第二十七条用印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制度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印章管理人员要把好用印、监印关,杜绝各类违章、错用现象,保证用印准确无误。对违反印信管理制度规定的,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凡需要审批的用印事项,需填写学院用印审批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印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