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理赔。第四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
2、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第二章理赔界定第五条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理赔:L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3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4 .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5 .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6 .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理赔:1 .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2 .由于仪器设备本
3、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4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三章理赔标准第七条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1 .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第八条专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
4、、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30%-100%的赔款。第九条特殊仪器设备(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移动硬盘等)丢失、损坏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及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50%-100%的赔款或理赔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须办理验收建账手续)。第四章理赔处理办法第十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理赔事宜。对责任人做理赔处理决定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
5、定理赔比例。第十一条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现场,由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填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表,并在一周内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处以理赔外,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理赔。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由单位主管负责人提出理赔
6、处理意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第五章理赔缴款及账务处理第十五条理赔处理意见经学校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统一开出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理赔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理赔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理赔处理决定的,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岗位津贴中扣除。第十六条若理赔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第十七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理赔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第十八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理赔缴款手续,在校财务处办理。该款项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应缴纳的理赔费用到账后全额划拨给相关单位,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或新购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理赔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转资产管理处注销实物账。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