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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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师德建设,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和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体教职工。第三条师德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以新时代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大学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中的师德失范行为清单为具体对照,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

2、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并结合本职岗位的具体纪律要求和工作作风要求。第四条师德考核工作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第五条师德考核包括师德年度考核和师德专项考核。第二章师德年度考核第六条师德年度考核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部署师德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为考核组织单位,其中各教学院(部)由本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七条师德年度考核以教职工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教职工参加思想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培训的出

3、勤和结业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考察项目。第八条师德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事迹突出,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职工,师德年度考核可评定为优秀,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考核人员基数的20%o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师德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出现大学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所列“负面清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师德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师德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第九条师德年度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

4、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教学院(部)师德建设与监督领导小组和考核组织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考核形式。第十条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师德年度考核由不同评价主体分别填写师德年度考核评价表,考核项目中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档次的,评价人应当写明理由,未写明理由的不予采纳。其他岗位可对照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结合本职岗位的具体纪律要求和工作作风要求作出评价。第十一条各单位综合各方评价情况,形成师德年度考核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或部(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师德年度考核初步意见,确定师德年度考核结果

5、。考核结果应通知教职工本人,对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职工应说明理由,听取教职工本人意见。考核结果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第三章师德专项考核第十二条学校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资助类进修申报等选拔、考评性工作中应设置师德专项考核环节。第十三条师德专项考核考察项目和考核方式可结合具体工作要求,由项目负责单位作出规定并组织开展,考核结果等次设置以具体工作要求为准。第四章考核结果应用第十四条师德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在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师德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6、。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按照大学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学校将师德考核要求纳入教职工聘用合同,累计3次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次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依照合同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第十五条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资助类进修申报等工作中师德专项考核不合格的参评人员,一律取消参与资格。第十六条对师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组织单位应及时向教师本人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第十七条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大学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7、”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五章复核申诉第十八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教学院(部)师德建设与监督领导小组或考核组织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复核、申诉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日内。第十九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结果应用。第六章考核监督机制第二十条学校严格师德日常监督,各单位应定期排查教职工师德师风状况,发现不良倾向或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学校密切关注网络师德舆情,出现师德网络事件,迅速展开调查,及时回应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学校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监督,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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