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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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素养;(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写作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

2、基本技能;(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S)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O的;(四)结业生、肄业生;(五)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第三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到期解除,且未再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获得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二)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三)获得校级“综合奖学金

3、”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学金的;(四)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4以上(含3.4)的;(五)在校定D类核心期刊以第一署名人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的;(六)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相关成果公开发表的;(七)代表学校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学术创新、专业技能竞赛省部级个人一等奖、国家级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国家级竞赛集体一等奖的;(A)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情形。第四条毕业时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解除处分,且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第五条毕业时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但在规定学

4、习年限内通过重修达到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第六条达到主修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同时授予主修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对仅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但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到达主修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补授主修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第七条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的,要达到申报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两个学位要求的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第八条申请授予联合学士学位的,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和申报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一)学生修业期满,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

5、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将名单报教务处核查;(二)教务处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核查,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凡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但符合第三条规定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遵循回避原则,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5-7名委员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经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通过,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议后,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五)校内公布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第十条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对于

6、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毕业论文和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优秀学士学位荣誉证书。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有关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归档。第十一条毕业生学位证书遗失后,可向教务处申请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第十二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必要时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第十三条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工作。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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