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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华侨、港澳台学生教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对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华侨、港澳台学生原则上应与内地录取的学生同等对待,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执行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第三条华侨、港澳台学生原则上应修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可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第四条华侨、港澳台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如果考试不及格应该重修,重修课程要按规定交费。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华侨、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免修后所造成的学分不足应以全校公共选修课弥补。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可免修的具体课程为:第六条申请免修的程序为:学生在每学期第1-2周向所属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生效。第七条未尽事宜参照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