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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做好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来自财政拨款,学校助学金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国籍。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学制内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MBA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第三条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学制内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分十个月发放,由研究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月打入研究生的银行卡。第五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复学后再行发放。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第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