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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评审程序1 .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原则上应采用双盲评审制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院和学院分工协作、具体落实。其中,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学院负责。每篇学位论文聘请3位专家评审。2 .评审时间研究生院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委托校外相关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权威学位论文评审平台送审博士学位论文;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硕士学位论文送审事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3月、6月、8月和12月下旬召开,
2、讨论学位授予等相关事宜,在特殊情况下经会议同意,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审议相关事宜。二、评审结果认定学位论文评阅结论设有A、B、C、D四档。具体为:.论文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同意稍作修改后参加答辩(85-100分)oB.论文达到博士/硕土学位论文要求,同意适当修改后参加答辩(75-84分)oC.论文需要进行较大修改,修改后再次送审(60-74分)。D.论文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参加答辩(60分以下)。三份评审结论的判定:组合为AAA、AAB、ABB或BBB视为通过;组合为AAC、ABC、AAD或BBC由学院增加一份盲评,如果增评结果为A或B,视为通过;其余组合均视为不通过。送审不通过的研究生,收悉评审结论后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参加下一次送审和答辩。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如与本文冲突的,以本文为准。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