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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运行过程管理,本着规范调(停)课程序,严控调(停)课数量,保证教学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减授课学时,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和教师,也不得以其他理由变相停课。第二条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者,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条调(停)课包括调课、停课、补课三种类型。第二章全校性调(停)课第四条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调(停)课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学校通知,发布本科、研究生调(停)课通知。第五条经学校同
2、意的国家级、市级各类教育考试、比赛等需调(停)课的,由承办单位提前一周将时间、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函告教务处、研究生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发布调(停)课通知。第三章非全校性调(停)课第六条办理事由(一)因公:教师经学校、部门、学院批准参加有关会议、培训,或学校重大事务等不能上课,并能出具相关通知或证明的。(二)因病: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并能出具医院证明的。(S)因私:教师因公、因病以外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按时上课的。从严控制以参加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为由申请调(停)课的情况。第七条办理类型(一)调课,包括课程时间、教师、教室调整。1 .时间调整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经
3、与学生协商一致,将部分课时(一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6课时)变更到其他上课时间。如一门课程超过6课时教师不能按时上课的,为不影响教学进度,课程归属单位应及时办理教师调整。2 .教师调整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将部分或全部课时变更为其他具备相应课程任教资格的教师授课。3 .教室调整因授课内容对教学场地的特殊要求等原因,变更部分或全部课时的教室。(二)停课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且未确定变动后上课时间的,办理停课。(S)补课课程办理停课后,任课教师须在对应的本科或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办理补课手续,未办理者视为未进行补课。补课时间不得超过该课程原教学周结束后一周。第八条办理流程(一
4、)非全校性调(停)课应在本科或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办理,任课教师须至少提前一天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提出调、停、补课申请,经课程归属单位教务办审核,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受理。对于调、停课理由不充分,或信息填写不完整等情况,教务处、研究生院不予受理。(二)任课教师遇有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而无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在上课前及时告知课程归属单位教务办,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补办书面调(停)课手续。(三)为保证开学初教学秩序的稳定,每学期第1周原则上不得办理调(停)课手续。第四章调(停)课考核与违规处理第九条教师因病、因公调
5、(停)课,不计入考核调(停)课时数。第十条各部门、学院评优、评奖时应将教师的调(停)课情况作为评审要素。第十一条课程归属单位年度调(停)课时比例,纳入其年终考评体系。第十二条学校督导专家、课程归属单位应加强对调、补课时的听课检查。第十三条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按照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完成调(停)课手续而擅自调(停)课者。(二)遇有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未在上课前及时通知课程归属单位教务办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的,或未按规定补办书面调(停)课手续者。(三)非全校性停课后在课程原教学周结束后一周内未补课者,作擅自减少课时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研究生、辅修教学的调(停)课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教室”包括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排定的其他上课地点。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