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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和仪器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一、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1 .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确实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无修复使用价值的。2 .仪器设备因长期频繁使用,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生产效率低,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3 .经大修虽能恢复功能,但费用高(超过原价50%),经济上不合算;或者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设备。4 .设备陈旧过时,技术
2、落后,耗能大,效率低的淘汰产品,无配件来源的。5 .国家规定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已到报废期的设备。二、仪器设备报废手续1、固定资产申请报废,须填写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保管人详细说明报废原因,经学校组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和主管院、(系)、部(处)主任(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校长批准。单价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设备报废,由学校组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鉴定,报分管校长审批,校长办公室会议审批。2、低值耐用品的报废需填写”学院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处理表”(一式三份),由使用保管人说明报废原因,院、(系)、部(
3、处)主任(处长)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报设备处下帐。3、易耗品的报废由设备管理人员在每次清查后,按照消耗的数量列出清单,报设备处处长审批后下帐。4、库存固定资产及低值品的报废,由设备处写出书面报告,由学校组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校长批准。5、设备处按照鉴定意见填写资产报废单,按照审批程序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处和使用单位进行销帐。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及处理1 .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及处理工作由设备处组织实施。2 .回收的仪器设备必须是已鉴定、审批和办完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3 .对报废的旧仪器设备,原则上是整机回收,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拆解挪作他用。使用部门如有
4、其他用途,必须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用途及原因,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4 .收回的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按先校内后校外,先部门后个人的原则处理。报废旧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人员根据可用程度分析报价,报分管校长同意后处理。5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残值收入交财务处,由财务列入专项科目,统一用于更新改变设备。6 .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特规定我校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标准如下:(1)电子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510年(2)自动控制仪表设备810年(3)机械设备1015年(4)动力设备1520年五、其他1、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含待报废、积压物资)均是学校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违者,将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2、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