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内公共设施日常维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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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内公共设施日常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公共设施维修的管理,规范维修程序,提高维修效率,保证公共设施维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学生生活、文体活动等设施的日常维修,实行学院统一领导,部门分工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三条日常维修经费,学院统一核算到各系和有关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维修专项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各单位具体使用。维修费用每学期结算一次。结余经费归单位使用,超支部分从单位其它经费中扣除。维修经费用于自然损毁设施的维修,人为毁坏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第四条日常维修范围为: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类教室、实验实习场所、图书室、库房、活动室、学生宿

2、舍、办公室的门窗、玻璃、灯具、开关、插座、桌凳、黑板、风扇、橱柜;水嘴、延时阀、水阀、洗手池(便池)下水道;消防栓及灭火器的橱窗玻璃和安全出口指示灯;其它需要各单位维修的事项。凡涉及电线线路改变和水管改道的维修,由学院总务处负责。第五条学院维修范围为:楼外公共设施;各楼楼面、楼层防水;各楼外墙落水管;各楼内外墙需修补的墙面砖、地面砖、踢脚线,装饰墙面、天棚等;楼顶通向楼面门、各楼内配电室门、强电井门;各楼内厕所的水箱、座便槽、小便槽、挡板石;各楼层内主、污水管道、暖气管道及主阀门;各楼层内暖气片;非人为因素造成外墙镀膜玻璃、雨罩玻璃损坏;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其它需要维修的事项。第六条各单位对设

3、施进行零星维修时,可直接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也可以通过总务处安排维修。第七条除零星维修外,各单位需要改变、装修、安装设备等事项时,须填写经济事项审批单,由总务处审核论证,领导审批。总务处收到经济事项审批单批示后,应尽快与相关单位协商,限时完成审批任务。任务结束后,由申请单位、总务处及相关科室进行验收,并将维修费用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需要审计的工程,必须进行审计。第八条学生宿舍楼的维修,由学生处(团委)统一协调管理。学生宿舍楼的门厅、走廊、楼梯、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学生处(团委)负责。宿舍内的维修由各系负责。第九条因使用不当造成学生宿舍内下水道堵塞,疏通费用由相关人员共同承担。

4、只涉及一个系学生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收缴;涉及多个系学生的,由学生处(团委)协调收缴;涉及学生宿舍与非学生宿舍共同承担责任的,由学生处(团委)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收缴。第十条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学院外人员参与学院维修的,由学院招标确定,并签定协议书。各单位维修时,必须用学院准入的维修人员或单位;更换配件时,必须使用学院规定的品牌和型号;结算时,费用不得高于学院维修的价格。否则,学院不予报销。第十一条各单位对需要维修的设施要及时维修。对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学院给予通报。在时限内不按要求维修的,学院可安排专人维修,维修费及造成损失的费用学院领导签字后,从相关单位经费中扣除。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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