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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院教学工作规划、指导、咨询,并对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定的组织机构。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教学副院长兼任,副主任1人,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学校各相关部门推荐,秘书处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党委会审议,由院长聘任。委员每届聘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第五条委员应包括各系(院
2、)或教学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全校范围内产生的具有教学专长的教师等组成。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一)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有整体和全局观念;(二)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指导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与调整。根据区域经济及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对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与改革。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审定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九条指导学校的课程建设与改革。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课程标准的指导意见
3、;审定学校各专业的课程标准;指导和审定学校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课程开发及教材建设等工作。第十条指导学校的实践教学工作。指导学校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审定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方案等。第十一条指导教学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完善。第十二条审议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学团队、优秀教师等评选结果。第十三条指导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第十四条指导与教学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例会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投票表决制度。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投票表决,投票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须有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