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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行审批(海陵)2019)20100号关于对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海陵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单位报送的泰州市海陵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符合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工程按报告表内容进行建设,工程共涉及131个自然村,新建管道1353.3公里,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150座、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19座、一体化粪池46627个、一体化隔油池46627个。具体内容详见报告表,你单位不得
2、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及改变建设内容。二、在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管理中,你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建立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2、对施工期污水、扬尘、噪声、固废迸行治理和控制。配套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施工期污水,施工期污水经预处理后回用。通过采取先进施工方法、设置施工围护结构、定期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选用低噪声设备,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的,必须有环保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可进行,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
3、2523-2011)标准要求(昼间W70dB(八)、夜间55dB(八))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理。3、施工期应尽可能减少破坏项目所在地地貌植被的面积,实行集中取土、集中弃土方案,做好临时占地和取土用地的生态修复工作。4、本工程生活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相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62-2018)一级A标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不得设置污水排口。5、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均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须定期清运及时外送处置,不得在现场存放,同时须搞好异味的污染防治
4、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标准。6、工程应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的位置,并对所有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和泵站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昼间55dB(八),夜间45dB(八)O2类标准(昼间60dB(八)夜间W50dB(八))7、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三、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四、该项目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泰州市行政审批局2019年11月12日抄送: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执法局。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2019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