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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资产交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明确全校教职员工对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责任,规范管理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或机构变动的资产交接手续,防止因人员或机构变动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现有资源的效益,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员变动情况包括离退休(含离岗休养)、调出学校、辞职、出国(一年及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一年及以上)、在岗亡故等人员以及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本办法所指机构变动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部门之间或单位部门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本办法所指资产指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产,其
2、中流动资产交接办法由财务部门具体制订。第三条人员变动或机构变动,相关人员均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到资产管理处变更相关信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或私自处理。第四条资产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L资产账目;2 .固定资产实物及权证,主要为土地、房屋、设备、文物、档案、陈列品、家具、图书资料、动植物等;3 .无形资产及其权证;4 .其他。第五条校内人员变动资产交接程序分为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程序、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交接程序和其他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交接程序三类。(一)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资产交接程序1 .岗位变动前由原所在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将本单位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编造
3、清册,注明资产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地点、管理科室、具体使用人,由资产管理员签章后送当事人核实。2 .岗位变动人员对单位部门资产清册进行核查,以备向接收方移交。3 .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监督交接组,对管理使用的资产移交过程进行监督,并由三方签字确认。4,涉及房屋交接的,按照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履行移交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参与接收或监交。5 .资产交接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处签发“工作人员离开现岗位资产交接手续履行完毕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书一式两份,当事人和原单位部门各一份。(二)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单位部门资产交接程序1 .岗位变动前资产管理员将本单位部门资产帐目按分布地点清
4、理并编造移交清册,注明资产购置日期、数量、金额、存放地点、管理科室、具体使用人。2 .资产管理员将编好的清册由实际使用人签字确认。3 .资产管理员将领导签章并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的资产清册报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对确认,并达到一致,否则要说明原因。4 .单位部门负责人监督新老资产管理员资产帐务移交工作。资产管理处参与监交工作。5 .涉及资产管理员本人使用的资产,应由所在单位部门新任资产管理员到学校资产登记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移交手续。6 .资产交接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处签发“工作人员离开现岗位资产交接手续履行完毕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书一式两份,当事人和原单位部门各一份。(三)其他工作人员变动交
5、接程序1 .其他工作人员离岗前先清理好本人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并填写学院资产交接表(见附件1)。2 .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资产交接表,并检查资产完好状况。3 .有明确接收人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监交;暂时不能明确接收人员的,由资产管理员直接接收,单位部门负责人监交。4 .资产管理员应将岗位变动资产交接表报资产管理处。第六条退休人员在学校下发退休通知后,应主动进行资产交接。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在学校下发退休通知后2周内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最迟不超过1个月。需要理赔的,经鉴定由资产管理处通知人事处直接从其退休校内津贴中抵扣。原单位有义务督促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逾期不办理或拒绝办理,则由职能部
6、门会同原单位核实后通知人事处,按资产丢失理赔处理。办理了离退休(离岗休养)手续,但又由学校返聘的人员,需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离岗前的有关工作,可使用本人原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但应先经本单位资产主管负责人批准。聘任期满后,本人应填写学院资产交接表(见附件1),并向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同时交接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第七条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在收到岗位变动文件或通知后,应主动进行资产交接。岗位变动人员原则上应在学校下发正式文件后1周内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最迟不超过1个月。原单位有义务督促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逾期不办理或拒绝办理,由职能部门会同原单位核实后通知人事处,暂缓发放个人工资和校内津贴
7、。第八条调出学校、出国(一年以上)、停薪留职人员均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处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否则,人事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因病休养一年以上、在岗亡故人员的资产清缴手续,由原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如资产管理员等)办理,在1个月内完成,不得超过2个月。第十条资产管理员应在资产管理平台对资产交接信息进行同步更新。第十一条资产交接完毕后,由资产管理处签发“工作人员离开现岗位资产交接手续履行完毕告知书”(见附件3)。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处签发的“工作人员离开现岗位资产交接手续履行完毕告知书”办理人员调整及退休等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第十二条因机构变动引起资产调整,经学校批准同意资产分割方案后,须填写学院资产内部调拨单(见附表2),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在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单位的分管领导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配。新机构调整到位后,由资产管理处尽快安排双方完成资产的交接工作。第十三条因人员或机构变动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参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理赔,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与之相抵触条款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