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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该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一、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按要求申报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新生儿姓氏原则上岁父姓或母姓。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
2、法解释,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并提交证明材料。新生儿名字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公布最新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必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不能通过验证的,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由当事人持核查函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核实,签发机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做变更。遇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换发:1 .因当
3、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业、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2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的;3 .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六、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当事人应向原签发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新生儿父母或本人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复印件以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等。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4、,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证件内容原则上要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补发专用章、做好补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应向公安部门核,公安部门出具随父母双方落户证明,否则不予补发副页。七、特定情况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原则1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 .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3 .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正常签发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八、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有效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