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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四川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2020年四川省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2016年6月1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人社办发(2016)62号)。自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严格执行政策,稳步推进工作,但也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统政策口径,规范相关问题处理,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各地严格贯彻落实。一、对于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
2、,且原始档案记我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从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实施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各地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补缴。三、对于依法破产或注销等原因致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情况,原用人单位隶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协助职工提供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所需资料,并负责向职工原单位所在地社保
3、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可按158号文件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缴费的基数和费率办理。四、用人单位按照31号文件规定准备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补缴时,如劳动合同缺失,可依据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确认结果证明其劳动关系;如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缺失,可依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有关规定,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缴费基数。五、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补缴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缴费比例为8%。按158号文件应加
4、收的滞纳金,按2011年6月30H前的本金计算产生。六、按18号文件相关规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不得按158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办理补缴。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七、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应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调解书相关意见办理。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0月31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办理流程办理条件1、用人单位未规定时间为其员工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犯数额;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交材料1、填写XX市社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补缴证明资料,包括员工工资单、会计凭证、员工花名册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程1、单位提交补缴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2、所属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补缴核定单据给参保单位;3、参保单位持补缴核定单据,到当地地税部门刷卡缴费。收费标准不收手续费,补缴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时限受理后的20个工作H内完成办理地点单位社保业务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