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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关于印发V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教育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第三条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以外地区以及远郊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去沈阳市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费用。第四条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
2、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沈阳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其他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教授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校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出差前应事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并严格按照审批单批准交通工具乘坐。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
3、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的交通工具。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住宿费标准规定如下:(一)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市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二)工作人员到省内(不含大连市)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直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和国家机关来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住宿费超出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二条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
4、以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应当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其他人员为单数,或与异性人员、厅局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的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机关内部宾馆住宿,内部宾馆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一)工作人员到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IOO元包干使用。(二)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专
5、项检查、评估及各类大型活动等统一结算伙食费的,伙食补助只计算往返天数(一般为两天)。上述公务活动明确食宿费自理的除外。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专项检查、评估及各类大型活动等其市内交通费只计算往返两天。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
6、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出差前应事先取得学校领导同意,并向财务部门提供领导签字批准的出差审批手续:(一)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二)上级文件或学校文件;(S)其他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手续、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学校财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
7、五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包括丢失等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第二十六条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当日往返的(包括沈阳市辖的康平、法库、新民、辽中),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第七章监督与问责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出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除追回违规资金外,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相关领导对出差必要性,天数审查控制负责;财务人员对票据合法性、标准把握负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