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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XX省土地整治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管理工作。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设区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工作,县(市、区)财
2、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核批复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报送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竣工项目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编报工作。项目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可以由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组织预算(投资)评审机构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完成。第四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的单位。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报送第五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工程结算,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结算报告,并对项目
3、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工程结算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出具审核结论。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工程结算审核通过后,依据本办法及财政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预算及相关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项目竣工财
4、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是指对项目预算的批复与执行、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情况的综合说明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预算批复、执行、调整和资金申请拨付及到位情况;(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情况及决算与预算差异原因分析;(三)项目资金管理及决算存在的问题、建议;(四)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五)资金结余及处理情况;(六)各项管理费用的列支依据及其构成情况;(七)不可预见费动用情况;(八)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九)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接(招投标或指定等)方式
5、、项目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建设期限和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等情况;(十)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十一)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及绩效评价分析;(十二)项目自验、初验及绩效评价情况;(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规划设计、预算及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四)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五
6、)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第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指由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资产负债表、竣工财务决算支出明细表、固定资产移交明细表组成的综合性报表。第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程序为:(一)成立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预决算编制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小组;(二)将项目的各项数据和资料核对一致,按规定格式和内容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三)全面核实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编写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四)编制、补充、核实、初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各项报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签字、盖章;(五)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章印(签字)齐全、手续完备,财务说明详
7、实充分。第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报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具体报送时间由负责组织审核的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第十四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是指由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对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项目预算执行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审核的行为。第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一)项目预算及执行情况;(二)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结余及管理情况;(三)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及招标情况;(四)工程结算审查情况;(五)设计及预算变更情况;(六)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八)交付使用资产
8、等是否真实、完整;(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正确,账表、账实是否相符;(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十一)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十二)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后,XX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审核实施方案,确定组织方式和评审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审核通知。(二)评审机构按审核通知及有关规定对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市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在与项目承担单位充分沟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反映审核情况,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签字确认。(三)对竣工财务决算内容有异
9、议的,由评审机构采取实地勘查或延伸调查等方式予以确认,对存在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按规定纠正,并修改完善竣工财务决算。(四)评审机构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出具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竣工财务决算;(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等文件;(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招标用图纸和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四)设计及预算变更批复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报告;(五)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结算清单和详细的工程结算表;(六)设备采购合同、协议;(七)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八)项目有关账簿、会计
10、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九)项目监理日志及监理工作总结;(十)项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章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第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市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财务决算组织审核,依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对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整改,并将其列入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夏及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和库存未用材料、物资和设备等。第十九条凡无正当理由项目施工期限超过预算批复一年以上的,或不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暂不安排该县(市、区)相关项目。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将各项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