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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控制、集中管理”的财务运行体制,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实行“核定预算、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和调整须经党委会审定。第三条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须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其重要程度和资金额度审批权
2、限,分别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学校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二章收入审批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和范围。第五条在学校统一收费项目之外的各部门(单位)自行收费应严格遵守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凡使用学校资源、利用学校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第七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未经学校批准和委托,不得代理学校收费。第八
3、条财务资产处负责学校的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具体办法按照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支出审批第九条学校各项事业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十条学校各项事业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应由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分管校领导同意,10万元以下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执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执行。第十一条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一)预算
4、内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在学校下达给各部门(单位)财务预算批复内,且当月用款计划已批复的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确认同意后,由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批;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确认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执行(附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以上),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确认同意后,报党委会研究批准,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执行(附党委会会议纪要)。(二)附属校办企业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单笔金额在2千元(含2千元)以下的支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批
5、;单笔金额超过2千元的支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执行。(S)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及程序预算内的基建、修缮等项目资金使用,根据施工合同和项目进度报告,分别由后勤基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确认同意后,按资金额度大小,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由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批后财务部门按合同支付。第四章责任监督第十二条财务审批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签名要到财务资产处备案。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离校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授权本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部门(单位)财务工作;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
6、托书,报财务资产处备案。第十三条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本制度及财务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五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