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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修建保障住房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实施办法住房安全是贫困县退出的重要指标。为切实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根据和关于转发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保障对象及方式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简称“四类人员”)中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且无能力、无条件采取新建、修缮、置换、租赁方式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无房户。有条件的村可以由村委组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修建保障住房,保障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用于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二、保障房屋建设标准1
2、新建保障房标准:房屋为有抗震构造措施的砖混一层平房,建筑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7米,外墙为三七墙或二四墙加保温,屋面有保温材料,室内涂刷白,通水、电,有火灶或取暖设施,地板水泥硬化,室外有公厕。2 .集体购买农房修缮、修缮加固闲置公房标准:经修缮后的住房整体性能要达到房屋鉴定B级以上,外墙为三七墙或二四墙加保温,通水、电,有火灶或取暖设施,地板水泥硬化,室外有公厕。三、资金补助标准1 .新建保障房和集体购买农房修缮,每安置1户补助1.4万元。2 .修缮加固闲置公房按照实际验收工程量(工程量包括房屋主体修缮加固、附属设施建设、室内装饰)补助资金,每安置1户最高补助L4万元。3 .新建和修缮加固闲置
3、公房,资金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自筹解决。四、睑收范围集体修建保障房的范围限定为2017年以来各乡镇申报的危房及危险土窑洞集体修建户数。新建保障房和集体购买农房修缮符合上述标准予以验收补助;修缮加固闲置公房按主体修缮加固、附属设施建设、室内装饰等工程的实际验收工程量予以补助L4万元/户。五、睑收资料要求集体新建保障房、集体购买农房修缮、修缮加固闲置公房的验收要求:1 .达到新建及修缮标准;2 .村委根据“四议两公开”议事规则选择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如会议记录、公示资料、施工合同等);3 .贫困户入住并签署入住同意书;4 .工程预决算资料;5 .工程验收资料(乡镇、村委等技术人员签字);6 .工程纳税的税票;7 .其他资料。六、资金拨付根据村委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决算,村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乡镇组织进行审定、审核后拨付给施工单位。七、其他安置后乡镇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长期不居住、群众举报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由村委负责收回补助资金,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鉴定机关处理,涉嫌骗取国家资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