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XX省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设计学、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XX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面向市场需求梃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第四条XX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需在XX省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
3、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二)2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交的情况;(三)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第七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一)申报主体向市级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XX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
4、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市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第八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第三章培育与管理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
5、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建立工业设计人才专题培训机制,加快提升工业设计能力提升。市级工信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实际,有条件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o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条实施动态管理。(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二)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省级
6、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夏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材料主要包括XX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变核后,发布复核结果。(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杳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工信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一条各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