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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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XX大校字202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1837号)及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鲁财库(2018)47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账户,是指学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O第三条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不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学校银行账户的

2、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要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第四条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须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第五条学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六条学校银行账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第七条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指学校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O(二)专用存款账户。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

3、、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指学校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四)临时存款账户。指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第八条学校经批准可开立以下账户:(一)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二)可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办理资金转入(退款除外)。(三)按照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往来资金及其他资金,但不能违规转入财政性资金。

4、(四)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五)学校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可在办公所在地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六)有贷款业务的,可开立相应的贷款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贷款归还完毕不再与该银行发生续贷业务的,要及时撤销。(七)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开立一个外汇专用存款账户。(八)按照确需原则,开展银校等合作服务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在银行同一支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九)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

5、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十)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和审批第九条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应由财务处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开户的事由、依据和必要性,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行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准。第十条学校的零余额账户应在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第十一条学校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6、”(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报送至教育厅进行审查,经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初审。(-)“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户的事由、依据和必要性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2.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党费、团费、工会经费户,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材料。(2)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在办公所在地开立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设立该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相

7、关文件或证明材料。(3)开立医保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纳入医保定点医院范围的文件等证明材料或协议。(4)开立银医、银校等合作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开展银医、银校等合作服务的合同书或协议等证明材料。(5)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 .申请开立贷款户的,应提供正式的贷款合同。4 .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第十二条学校备齐材料后,将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报送省教育厅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初审。第十三条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

8、处(以下简称部门处)对报送的开户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初核通过的,将初核意见通过“账户管理系统”送省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国库处);初核不通过的,直接将结果通过“账户管理系统”通知学校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四条国库处收到开户申请和部门处初核意见后,完成预审工作,并将结果通过“账户管理系统”通知学校。预审不通过,退回学校。第十五条学校收到省财政厅预审通过的通知后,应按照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开户行,到开户行申请预留账号,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填写并生成完整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或竞争性选

9、择的中标通知书,一并发送至省财政厅。同时,打印一式四份“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送国库处,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加盖“山东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第十六条学校持省财政厅盖章的“申请表”,按照人民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七条银行账户生效后,登陆“账户管理系统”,完成向省财政厅备案程序,纳入合规账户目录管理。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十八条学校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事项需要变更开户行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照与申请开户相同的程序进行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学校持纸质的“申请表”一式四份到省财政厅加盖“山东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按规定撤销原银

10、行结算账户,同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新账户开立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手续完毕后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特殊事项包括:(-)学校办公地址搬迁,或原开户行办公地址搬迁,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二)学校合并,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H)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行的。第十九条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可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提出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并直接发送国库处,由国库处据以修改相关备案信息。变更事项包括:(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二)单位性质变更(除由事业单位变

11、更为行政单位或由行政单位变更为事业单位外),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三)因开户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或银行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的。(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第二十条对贷款户等设有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学校应在账户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批。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限执行。第二十一条学校发生下列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但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向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一)银行账户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二)临时存款账户使用期满的。(三)银行贷款到期的。(四)专项资金使用完毕的。(五)学校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

12、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六)学校合并组建新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新单位的账户体系,合并前各单位原有账户不继续使用的,应全部撤销。(七)学校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应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账户资金余额按有关政策处理。其销户工作由其上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五章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有关规定,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具体评分指标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第二十四条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应妥善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的印章、网银U盾,确保银行账户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的相关任何信息,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第二十五条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凡违反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进行下列处理处罚:(一)撤销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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