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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纪检监察信访,是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群众、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以及学校内部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四)分级负责,归口
2、办理;(五)预防与查处并重;(六)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四条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一)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学校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三)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四)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件;(六)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七)司法机关转交的信访件。第三章信访接待办理第
3、五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要按照“热情接待,认真听记,妥善处理,教育疏导”的信访受理原则,在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来信的同时,纪委、监察处信访工作人员对受理范围内信访件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对信访中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按中纪委对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谈话函询类、暂存类和了结类)提出处置意见并送纪委、监察处领导阅批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对收到的副处级以上问题线索,提出的处置意见经纪委、监察处领导阅批后于每月月底前报省纪委四室备案,待省纪委审核并反馈意见后,再按有关要求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省纪委四室备案。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要
4、办理方式有:(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以书面材料转交给相关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被交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查办的结果书面报纪委、监察处,不能如期报告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结果,并严格审核报送。(三)校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委、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
5、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四)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应及时转送主管部门,并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受理原因及具体主管部门,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凡信访件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要及时报告有关校领导。第七条信访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实施情况,错误性质,认定的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署名举报人对所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态度,定性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并将有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予以落实。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对匿名举
6、报的信访件,应根据情况并经领导同意后,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的场合,对信访事项进行通报性反馈。第八条调查后需要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第九条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第十条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第四章信访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一条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纪委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复杂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第十二条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纪委、监察处在校区设置举报信箱,在校园网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第十三条加强信访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信访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要、复杂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无法按期办结的,经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第十四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第十五条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做好信访信息报送工作。按规定时间向上级纪委报送问题线索登记审核表、案件情况报告等有关事项;遇有突出事件、紧急情况的信访,及时报告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XX学院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