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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6)277号关于确认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嘀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要求确认220KV庆丰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浙环(2006J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第卜一条时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作了原则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局于2002年I1.月1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我局负货审批。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220下伏庆丰输变电I:程的电压等级为220T伏,不能同时满足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和电压等级为330千伏及以上两个条件,因此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我局审批范围.特此函复“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环保环评审批权限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