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超范围执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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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超范围执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菅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了医师执业需要注册登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中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属于“专业”的范围,执业地点属于“地点”的范围。一、医院禁止超范围执业。据此,医生的超范围执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超专业范围”执业;二是超执业地点执业。二、超专业范围执业的认定1 .一般只能以一个专业注册执业。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2 .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多个专业注册执业。其一: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其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公共卫生医师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3 .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4 .多点执业、外出会诊、医联体执业及远程医疗遵照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三、超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超范围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发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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