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婴幼儿、残肢处理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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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死婴幼儿、残肢处理的管理制度为规范医院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处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就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处理管理规定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病死婴幼儿遗体和残肢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妥善处理。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家属和直接经办科室双方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由科室人员移交遗体存放处保存,再由总务科安排人员作妥善处理。三、小的残肢按医疗废物处理,大的残肢运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四、委托我院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的处理费用,由其监护人负担,医院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处理遗体、残肢的费用。五、医院应当

2、对委托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六、在医院内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婴幼儿遗体,无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遗弃的,医院应当查找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七、遗弃在医院内的其他婴幼儿遗体,医院应当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八、因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九、科室应当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裹尸单包裹病死婴幼儿遗体,严格密封,不得外露,并在裹尸单上注明遗体的相关信息。医院应当将遗体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民政部门。十、委托医院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的,火化后,骨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处理。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骨灰不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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