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会籍业务联络人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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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会籍业务联络人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3)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会籍业务联络人的选任、履职和培训等工作,加强对会籍业务联络人的管理,确保市场参与人顺利办理各项会籍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会籍业务联络人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会籍业务联络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会籍业务联络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会员的联络沟通,确

2、保会员会籍业务办理的顺利进行,提升本所会员监管和服务的效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会员推荐会籍业务联络人办理会籍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会员应当设置1名会籍业务联络人和至少1名备岗人员。会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若干名会籍业务经办人。第四条会籍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进行沟通,负责组织办理会员在本所业务平台的各项会籍业务。会员及会籍业务联络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

3、籍业务联络人管理制度,明确会籍业务联络人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备岗机制、考核问责等。第六条担任会籍业务联络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掌握证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所相关的业务规则;(四)熟悉本所会籍业务办理指南。第七条会籍业务联络人由会员向本所推荐产生。会员推荐或更换会籍业务联络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会员推荐文件;(二)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三)拟推荐人员完成本所会籍业务培训的证明。会籍业务联络人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自收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会籍业务联络人原则上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会籍业务培训,培训内

4、容包括会籍业务人员管理规范、会籍账户管理、会籍业务办理、会籍信息查询等。第八条会籍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更换:(一)连续1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三)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籍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籍业务联络人不予更换的,本所可以要求更换,并视情况对相关会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第九条会员应当建立会籍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对总部、各分支机构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本所相关规定、业务办理流程和自身岗位职责。第十条会员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对履行会籍相关业务职责不到位的人员进

5、行问责,督促会籍业务联络人履职尽责。第十一条会籍业务联络人履行以下职责:(一)管理和维护其在本所业务平台的会籍业务账户、角色、密钥证书等基础设施;(二)办理本所会员资格、席位、交易单元以及交易权限管理等事项;(三)完整填报并定期维护本所业务平台中会员总部、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等资料;(四)按要求参加本所举办的会籍业务培训和测试,并及时组织备岗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学习会籍业务办理指南,完成会籍业务上岗培训;(五)完成数据报送工作;(六)协调会员及时支付各项费用;(七)收集对本所业务平台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本所平台管理部门报告;(A)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本所定期对会籍业务联络人的履职情况进行

6、评价,向会员反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会员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第十三条下列主体应当参照本指引有关会籍业务联络人的规定,设置相关业务联络人,负责办理其在本所会籍管理相关业务平台的相关业务,完整填报相关信息:(一)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二)境外交易所为参与本所互联互通业务在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三)参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的期货公司;(四)使用交易单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第十四条会员及其会籍业务联络人、第十三条规定的主体及业务联络人,违反本指引或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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