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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备购置审批制度一、各业务科室应根据临床、科研、教学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设备计划,10万元以上设备应填写购置论证表,由设备科汇总后,交医疗设备器械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年度计划,并由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先编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以省卫生厅文件为准)。三、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使用科室相关人员和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交院领导批准后,优先办理。四、各业务科室不得对外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参加各类会议时,可将会议上厂商介绍的产品资料带回本单位,送交设备科汇总、保存,以作参考资料。五、对各类设备所需的耗材、配件,使用科室应及时做好计划交由相关采购科室汇总,由相关采购科室,报院领导批准执行。六、对科研项目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应根据科研经费、批准项目,由医教科统一提出计划,报设备科审核后,由院领导批准执行。七、对于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设备和医疗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有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