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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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46号)为推进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公开和透明度建设,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切实维向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和规范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领域纪律处分认定标准,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所称相关监管对象包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

3、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四)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五)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六)暂不受理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七)收取惩罚性违约金;(A)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本所对中介机构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措施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所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措施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机构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在暂不受理期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第四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

4、本所发现存在多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违规行为的,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发生时间、类型等,原则上合并处理。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发多种违规类型时,按照较重处分予以处理。违规情形同时符合本指引同类违规中多款处理标准的,按照较重处分予以处理。第五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本所发现同一监管对象在同一时期存在未处理的同类违规行为的,结合相关情况予以处理。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第七条实施纪律处分时,本所综合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监管对象的职务、职责、权限及履职情况

5、等具体情节予以认定,对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实施纪律处分时综合考量的主观因素包括:(一)违规行为发生时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二)单位违规的,该单位是否存在内部人共同故意,或者是否仅系相关个人行为造成单位违规;(三)违规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是否掩饰、隐瞒违规事实,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四)违规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是否及时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五)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因素。第九条实施纪律处分时综合考量的客观因素包括:(-)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及占相关数据的比重;(二)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

6、频率及持续的时间;(三)违规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四)违规行为对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停复牌、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权益变动、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的影响;(五)违规行为给投资者、上市公司等造成的损失,监管对象及相关方从中获取的利益;(六)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造成的影响;(七)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八)其他需要考量的客观因素。第十条区分监管对象的责任大小时,本所考量的具体情节包括:(一)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即综合考量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主动参加与被动参加、直接参与与间接参与;(二)职务、职责、权限及履

7、职情况,即认定的违规事项是否与监管对象的职务、职责存在直接关系,并在其权限范围内,监管对象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违规行为发生;(三)专业背景、技能及履职情况,即是否存在监管对象对于与其专业背景或者技能有关的违规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四)知情程度和态度,即对于违规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是否及时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规行为发生;(五)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情节严重,本所视情形从重处理:(一)违规行为涉及金额或者占相关数据的比重巨大;(二)违规行为多次、高频发生

8、;(三)违规行为长期持续,未予整改;(四)存在多个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五)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六)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七)违规行为导致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非正常停牌等;()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九)最近6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十)最近6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十一)故意实施或者隐瞒违规行为;(十二)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本所及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9、(十三)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十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形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纠正措施,或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二)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影响或风险;(三)违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四)在违规行为所涉期间,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违规行为达到纪律处分标准,予以减轻处理的,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免予处理的,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

10、关监管对象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组织、指使违规,非法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导致上市公司违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监管对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相关违规行为,或者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职责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违规行为虽未直接参与或者不知情,但未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导致违规行为长期、多次发生,或者事后未能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权益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市公司对违规事实确不知情,没有明显过错,且及时、真实披露违规事实,限期消

11、除违规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所视情形对上市公司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勤勉尽责,仍对相关违规确不知情,事后能够在上市公司及时真实披露、减轻违规后果等方面积极履职尽责的,本所视情形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导实施,且在本所发现违规行为前,上市公司已经更换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责任人员,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视情形对上市公司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上市公司已全面纠正违规行为,全面消除市场不良影响,挽回公司实际损失;(二)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

12、构对公司上述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导致发生与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有关的违规行为,独立董事已勤勉尽责地采取履职手段的,本所视情形对独立董事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司法裁判文书等(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文书)中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本所可以据此认定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并予以纪律处分。本所认定违规事实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第二章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第一节信息披露违规第十七条上市公司

13、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有异议,但未能陈述具体、明确的理由并证明已履职尽责的,本所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或者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涉及金额

14、较大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前款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的,本所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导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前款违规行为导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影响较小的,本所视情形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15、所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一)年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达到100%,或者出现亏损、扭亏为盈的情况,未披露或者逾期披露业绩预告的;(二)预告业绩与定期报告业绩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出现盈亏性质、增减方向变化,未按规定披露修正公告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一)相关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的;(二)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业绩差异绝对金额巨大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形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时,确有客观障碍,影响公司准确预计业绩;(二)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发生不可抗力,影响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准确性;(三)上市公司已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明确且有针对性地披露了不确定性因素及其影响,充分提示风险;(四)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者更正公告逾期时间较短,影响轻微;(五)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累计金额超过2000万且占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本所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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