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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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申报和管理,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设计和研制活动,调动广大师生参与自制设备设计研制活动积极性,提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设备研制水平,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动手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是指围绕实验教学科研需要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解决教学科研中的实际问题而自主设计、开发、研制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第三条凡在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教学科研、实验室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本项目。申请人应合理组建研究团队,发挥团队作用,鼓励组建跨学院、跨学科的研究制作团队。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自

2、制仪器设备范围:1.根据创新实验方法的需要而进行研制或改变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通过修旧利废,重新开发再生的仪器设备;对使用时间长、性能落后、结构设计不合理、不能适应教学、科研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进行重大改进或开发。3 .专业性较强,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急需实验教学设备;4 .通过组装能开发学生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实验教学设备;5 .市场上虽有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改变与自制能节约大量经费或标准设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需要改变而新增的仪器设备或配件;6 .参照已有设计资料或样版,在不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前提下,通过自行消化、吸收、创新并仿造研制,综合性价比明显优于市场同类型

3、的仪器设备;7 .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8 .为改进实验教学与管理而设计的计算机程序软件。第四条自制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遵循“注重实效、规范管理、开放创新、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优先支持开放性、创新性、综合性、受益面大的项目,考虑用于学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的项目;直接面向学生的专业课的项目;投资小见效快,具有较大教学科研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第五条立项条件1 .承制单位具有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2 .自制仪器设备经费已列入相关实验室建设项目、科学研究项目预算,经费落实;3 .已经过前期充分

4、的技术论证,具备完整的设计、加工、安装、调试等技术资料;4 .批量自制仪器设备立项前,须试制样机并已通过样机验收。第六条立项前应做好充分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工作,编写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L开展自制仪器设备目的和必要性分析;自制仪器设备系统框图、预期性能指标与特色;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5 .同类设备市场调研。自制仪器设备与同类仪器设备比较(功能、技术的先进性、价格、推广价值等),可产生效益预测。6 .所需经费预算及来源,经济合理性分析。7 .按照专业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编写技术说明书。8 .设备安装环境条件分析和无公害分析(危废、噪音处理)。9 .建设周期和进度计划。10 项目负责人、技术

5、开发、制造及维护管理人员。第七条立项程序L项目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与各学院及实验中心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着力解决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经费数额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此基础上,填写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2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3-5名相关专家,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与技术指标科学合理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并签署意见,经实验室主任、主管院领导审签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3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申报情况,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一般项目或重大项目(重大项目需由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进行二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经公

6、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公布。第八条鼓励学院、实验中心对立项项目进行经费配套,学校优先资助有经费配套的项目。立项项目周期一般为一年。重点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立项项目原则上每人申报一项,待结题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下年度项目。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设立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资助等。第十条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申报预算,主要使用范围包括:1元器件、零部件、材料等硬件购置费;2.外协加工制作费;3.调研、资料、差旅费等费用。其中,第3项必须在项目通过验收并办完相应手续,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o

7、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施进度在预算额度内分期使用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节余经费划归专项经费帐户。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厉行勤俭节约。如违反规定挪用经费或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将冻结或终止项目执行,收回该项目全部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第四章过程管理第十三条立项后,依托单位和负责人应按照申报书建设内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力争早出成果、早见效益。如建设内容(包括完成时间、经费计划、技术指标等)发生变更,需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第十四条项目中期,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如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书面报告原因及调整

8、计划。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依托单位要加强自制设备制作过程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按计划实施。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批量外购硬件以及外协加工,应执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委托校外单位加工制作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包含技术保密条款。第十八条项目研制过程中购置设备、元器件、材料,委托加工、检测的费用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按要求做好经费使用记录,留存所有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作为仪器设备价值构成依据,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最终核定该设备价值。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九条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应经精心调试和充分技术测试,做好测试记录,确认达到原定性能指标要求(批量自制教学仪器设备,

9、须经至少一学期实验教学使用后),方可申请验收。第二十条验收程序L项目负责人整理好相关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等材料,填写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书,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2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验收材料,汇总专家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公布。第二十一条验收要求L验收工作小组由技术专家组、项目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以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组应由本学科或邻近学科的专家组成,为三人以上单数。3 .验收标准应与项目申报计划标准一致。验收时主要检查自制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申报书要求,各项功

10、能测试是否正常,设备配置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4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安全,如可能导致安全隐患,须由有关部门检测,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文件之一。5 .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将自制仪器设备所有技术资料和项目管理文档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按要求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第二十二条到期未能完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L对确有特殊客观原因或困难而延误的项目,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6 .已完成的自制仪器设备,因达不到项目预定技术指标要求的,要限期改进,使之达到预期要求;不能投入实验使用,且短期

11、内无法改进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专家组认定,可结束该项目,在经费预算额度内按实结算已使用经费,收回剩余经费。7 .对于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项目失败的,取消该项目,并视具体情况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经济追偿,直至给予相应处分。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自制仪器设备属大学固定资产,其管理、使用按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承制单位、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第二十四条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项目单位须将验收报告、自制设备期间购置原材料有效发票等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凭证办理入账手续。自制仪器设备总价按照项目验收报告中材料费与研制费的总和来确定,单价按照如下公式核算:单价=项目实际支出决算总额实际自

12、制仪器设备台(套)数。总经费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项目验收合格后,须报审计处进行项目审计,通过后方可办理入帐手续。第七章成果管理第二十五条自制仪器设备取得的成果,按照教研业绩对待。第二十六条自制仪器设备保修由项目研制组负责。为确保制工作顺利进行,重大项目负责人在实施期间和保修期内原则上不更换。第二十七条自制仪器设备其知识产权归大学,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参与设计、制作与管理的人员具有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或进行经营性开发。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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