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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规模效益,推动实验室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一、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教务处主管)和科研实验室(科技处主管)二类。二、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都要经过论证,必须由学院正式批准。三、实验室设置原则(一)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要求,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效益,要具有超前意识,着力培养和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综合性、多功能、开放式、共享型、高效益的建设模式;(二)教学实验室按照学科门类布局和配置,各学院只设置一个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验(实
2、训)教学中心下设专业实验室、课程实验室;(三)积极倡导跨系联合组建或共建实验室;面向全校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或公共课实验,全校只设置一个专业基础课或公共课实验室,由相应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四)新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实验室条件时,应依托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可组建相应实验室;(五)实验室连续三年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经主管部门考评论证,予以调整、撤销;(六)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等实验室共建模式;四、教学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一)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二)必须有适当的实验用房(满足实验教学需求);(三)必须有2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或实验仪器满足实验教学需求);(四)必须有相应的实验人员编制。(五)实验室设置程序1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由各二级院及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室)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见附件),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2 .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3 .报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确认;4 .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六)本办法自XXXX年X月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