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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二、医院内部应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处理制度。三、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报告。四、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五、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六、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理。七、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八、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一)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二)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三)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