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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局组织实施的,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含代储企业)库存所有粮食(含成品粮储备)开展的检查,适用本办法。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第三条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实行省局直接组织检查或委托市(州)开展检查的方式,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全面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前印发工作方案。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重点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经费由省局负责,检化验费用执行相
2、关规定。第四条检查内容库存粮食数量。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省储备粮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以及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备配置情况,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当年验收入库的新粮、正在销售出库粮等不做质量检查。储粮安全情况。检查省储备粮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发热、霉变、生虫、雀鼠迹象等情况。是否存在超期、超设计仓容储存及混存等情况。对企业执行省储备粮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
3、管理、省储备粮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每次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第五条检查方法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方法的通知(国粮发2019)52号)。粮食质量杆样检验工作,委托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组织实施。第六条检查的组织实施(一)制定方案。根据省储备粮库存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库存检查工作具体方案;(二)确定人员。按照“双随机”要求,分业务类别,确定检查人员,做到“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组织培训。采取以会代训、专家授课、现场演练等方
4、式进行培训,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四)实施检查。按照“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对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的,由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有关情况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反映;(五)汇总情况。汇总数据,梳理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反馈意见。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反馈库存检查工作情况,跟踪了解处理、整改情况。第七条检查人员职权(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杆取粮食
5、检验样品;(三)查阅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第八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履行签字手续。第九条被检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二)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
6、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四)服从并执行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第十条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四)对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第十一条检查结果形成报告,经分管副局长审定后向局长办公会报告O第十二条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省储备粮管理规定等问题,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第十三条省储备粮库存检查档案由省局执法督查处负责管理。包括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与附表,以及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等。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油);所称粮食库存包括省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和商品粮。省储备油库存数量、储存和执行政策情况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质量检查办法在检查方案中具体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