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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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文件名称: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务科工作制度编制部门:医务科文件编号:009制定日期:2018年04月22日修订日期:2020年08月10日修订摘要:【内容】定义: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一、凡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内进行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即时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一周内必须再次讨论。二、讨论应由科主任主持,科室(或医疗组)全体医师(需要时请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及分管副院长参加。三、讨论中应由主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本组上级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如实登记。四、讨论情况及结论应由经管住院医师详实记录在病历中,讨论主持者须审核、签名。五、医务科每月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制定依据】1、十八项核心制度2、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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