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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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笫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笫二条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企业的资质申请、受理、审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银川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银川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滨河新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管理的日常工作。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安装、

2、维修企业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银川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箱、燃气热(沸)水器、燃气采暖(壁挂)炉等产品。第五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不分级,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银川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六条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二)有4人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人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

3、职称;有6人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术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抢修工具和专用车辆;(四)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和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五)有与燃气器具生产、经销企业签订的产品安装、维修委托书及主要配件的供货合同;(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服务承诺等制度和规范的操作规程、作业标准、服务标准等。第七条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本

4、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要求的企业管理、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岗位证书;(五)企业职工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六)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七)安装、维修所需的设备、工具和仪器清单,应包含: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2、安装、维修常用的零配件;3、供检修、调试用的专用仪器,其类型、数量至少为:(1)压力计2台(60OmmU型);(2)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漏仪2台;(3)秒表2只;(4)连网的电脑、固定的通讯设备以及维修专用车辆;(5)其它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A)与燃气器具生产、经销企业签订的产品安装、维修委托书、产品配件的供货合同及符合相关标准的附件供

5、货合同;(九)依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的作业标准;(十)企业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用户档案管理、服务承诺等制度和操作规程、服务标准等相关资料;(十一)安装、报修、维修、抢修工作流程及24小时公开服务电话。第八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在受理过程中,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填写核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第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6、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延期。第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原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补登遗

7、失声明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进行年检和定期、不定期检查。第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维修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笫十五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第十六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后,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进行检验,并给用户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包含:安装、维修项目、检验结果、企业名称、企业印章、安装、维修人员和用户签名等内容。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

8、安装要求时,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拒绝安装。第十七条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器具后,在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时,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安装质量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复检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第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第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为用户所安装、维修的燃气器具负有指导安全使用的责任。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器具时,应当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规范操作,到期更换;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应当及时向安装、维修企业报修。第二十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第二十一条因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不当所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笫二十二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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