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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老旧城区改造提升项目三马路2号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钦州市老旧城区改造提升项目三马路2号改造工程建设,需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为做好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和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征收对象钦州市老旧城区改造提升项目三马路2号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钦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钦州市滨江南路28号)国有土地
2、上的房屋。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面积共782.68m2,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522.30rtf(其中8户房改房建筑面积641.75m公房建筑面积880.55m2),建筑性质:住宅。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为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征收部门)o三、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人。四、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实施时间: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为止。签约期限: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天内。五、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六、评估机构确定和房屋补偿依据(-)评估机构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
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二)房屋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固定设施移装补助费、奖励费等具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情况,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一)货币补偿方式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4、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按照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1 .选择类似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作为产权调换的商品房,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 .提供选择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按照套内面积1:1.3调换。安置
5、房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公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结算差价;安置房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给予其免收差价奖励。安置房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根据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
6、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规定,具体如下:(-)住宅搬迁1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助,每户不足2000元的,补足2000元。2 .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是12元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的过渡周转房过渡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过渡周转房建筑面积时,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过渡周转房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期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
7、期间为签订协议后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3 .搬家(迁)误工费:每户300元/次,临时过渡的计2次。4 .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5000/户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水电、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的,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迁移收费标准:每号60元,限于在电信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不含材料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广电部门的迁移收费标准:每个终端50元,限于在广电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水一户一表安装费按500元/户进行补助电一户一表安装
8、费按500元/户进行补助三相电源安装费1500元/户,限于在供电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空调迁移费挂式200元/台/次、柜式300元/台/次太阳能拆装费500元/台九、被征收房屋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征收部门申请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对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予补偿的房屋: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
9、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十、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将视为被征收人确认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
10、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工作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一项目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外围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十一、不履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以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
11、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提请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其他规定(-)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
12、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三激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期搬迁。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六)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钦州市老旧城区改造提升项目三马路2号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