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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坟的范围和限期按照服从我市经济建设需要和新旧坟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在1997年7月21日国家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前的坟墓视为旧坟,之后的视为新坟。旧坟的清理重点是“三道两区(铁路、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内有碍观瞻和基本建设、工业、教育、科技经济开发区、交通、水利建设等需
2、要征用土地的坟墓。清理的方法为: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一律予以清理。(二)在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四类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内现有的旧坟,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的坟墓一律限期迁移或平坟深埋绿化,不留坟头,墓碑应小型平放。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坟墓,允许在政府批准的合法性经营公墓内择地安葬。(三)对新坟,不管在什么地方,一律予以清理,把骨殖火化。(四)骨殖迁出火化后,骨灰可存放于骨灰堂(楼)内,不得重新土葬。二、为加强公墓(陵园)、骨灰堂(楼
3、、仙人阁)的规划管理,今后将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公墓(陵园)、骨灰堂(楼、仙人阁)。如需改造扩建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民政、规划部门同意后方能进行。已批准建设的公墓(陵园)、骨灰堂(楼、仙人阁),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镇政府按国家、省、市殡葬政策依法管理。三、镇、村级骨灰堂(楼、仙人阁)均属公益性殡葬设施,只准存放本镇(街道)、村死亡居民的骨灰,不得对外经营和销售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安放遗体和骨殖。对违反规定的,按非法转让和非法丧葬行为处理并由区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经营性的公墓(陵园)、骨灰楼,须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经营,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四、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三道两区”内外坟墓的清理
4、整治工作。确有困难的,可延至2005年底前完成。五、重点侨务对象祖墓的认定保留工作由各区侨务局(外事侨务局、侨办,下同)负责登记造册、审查、确认与张榜公布,对情况属实且确需保留的祖墓报市侨务局审批,经批准保留的重点侨务对象祖墓的详细名单、所处位置、联系人等情况应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区侨务局接到市侨务局同意批准保留的正式文件后,应及时将市侨务局的批准文本复印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清坟过程中对有关坟墓作保留处理。六、各级政府应在年度经费中安排必要的清坟及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资金。斗门区已批准建设的白蕉、莲洲、乾务三个镇级骨灰堂和香洲区的淇澳村骨灰堂,必须在2004年6月前建成并交付使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市民政局市侨务局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