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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病历)复印制度一、由病案管理科负责全院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二、患者出院两周后,申请人携带相关手续到5号楼一楼25号窗口复印病历。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和出院结算单。(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
2、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四、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历资料者,由病案管理科对符合复印规定者,通知病区医务人员,病区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管理科复印。五、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资料。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六、病案管理科按照规定收取复印病历资料费用0.5元/张。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