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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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心得体会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人们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场所所能见到的治安监控摄像头,就是这一系统的最直观体现。在当下,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采集对治安管理和刑事犯罪打击具有重要作用,这一点也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和认可。但数字时代下,对公民的视频图像的不当采集,

2、及与之相关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也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此之前,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全国范围内没有相应的具有普遍指导和约束意义的行政法规。各省市区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管理条例或暂行办法,以明确各环节上的管理要求,并作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律的补充,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尽管有地方法规规章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进行规定,但难免出现建设不科学、运维不规范、监管跟不上等问题。地方性法规的惩戒震慑作用相对弱于由国家层面出台的法规。此外,应建未建、重复建设、建而未联、违法建设等,都是各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可能存在的问题。不让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关键时刻“失

3、灵”,同时又能够切实避免非公权机关设置的摄像头违法违规采集公民视频图像,一定意义上也需由国家出台新规进行规范。条例明确严格规范建设,严禁非法乱建,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这一规定,也是真正落实公共场所“非必要不刷脸原则的坚实支撑。现实中,许多公共场合除了大量运用人脸识别设备,还设置了过多非必要监控摄像头,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视频图像。这显然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些数据如何得到有效处理也同样存疑。此外,条例的这一规定同时也是对公权机构的有力约束,避免了不应出现的监控摄像头打着公共安全的名义被布置、安装和使用。民众尽管默认当前出现在公共场所的各类摄像头是出于公共安全考量,但不代表相关机构可以肆意建设。条例同样明确了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处于弱势一方群体的广大民众,让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真正践行“科技改变生活”,让人们生活更加安全和可靠。从这个意义出发,作为全国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于当前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震慑不法分子违法行为、协调和平衡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有着积极意义,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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