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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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2、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四)工作日中餐饮酒;(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七)酒后驾车;(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第四条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

3、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省外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活动的公务接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五条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

4、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第六条各机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各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巡查时可视情邀请新闻媒体、”两代表一委员”或其他监督人员一同参加。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某某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某某省委组织部、中共某某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某某省监察厅、某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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