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之间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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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医疗机构之间检制度按照*区卫生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一、适应范围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的医学检查,检;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二、认可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 .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3 .同

2、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相互认可,不做重复检查。4、互认项目(1)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动能、血、尿常规、血脂、血糖免疫项目。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细菌分型。(2)医学影像:变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5 .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6 .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7 .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交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发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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