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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为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XX县审计局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主要审议各部 门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 移送以及其他审计项目中需解决的事项。第二条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班子领导主 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办公室、法规 审理执行股、审计项目所属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审计项目组组 长及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局长指定的其他班子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后,应当及时向局 长汇报会议情况。第三条审计业会
2、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由办公室 商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以上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 计业务会议,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第五条审计项目完成后,一般在复核审理完成后3个工作 日内,由法规审理执行股或审计业务股室填写提请召开审计 业务会议呈批单,经审批后,送法规审理执行股汇总。法规审 理执行股将收集汇总的议题及时向局长汇报,经局长批准后, 列入会议日程。第六条审计业务会议的召开应当相对集中,审计业务会议 的组织工作由审理部门牵头,办公室协助。审理部门负责将局 长批准列入会议日程的事项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安排会 议时间、将会议通知、会议议
3、题、议程等印发参会人员。一般 应当提供拟上会讨论的审计报告代拟稿,以及提请会议审定的 问题事项清单。会议现场分发的材料,会后应主动交回或收回。第七条审计业务会议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一)审定需要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县政府报送的年度县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等;(二)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中,与被审计领导干部 及其相关单位争议较大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提需要请局党组会 议审定;(三)审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需要统一把握的问题 定性和处理原则;(四)审定承担审计项目的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与审理机 构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事项;以及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把握不准 的事项;(五)审定有关行
4、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的审计事项;(六)需要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一)审计组全面说明起草审计结论类文书的基本情况, 围绕需要审议项目或事项的难点,重点说明审计发现问题的情 况及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 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的情况,并提出消除审计风险的可行性 建议意见等。汇报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 要;(二)与会人员就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 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处 理处罚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讨论,重点研究审理过程中遇有争 议或涉及的重大事项;(三)会议对审计决定、
5、审计移送事项、审计要情、审计 专报等事项进行讨论确定;(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发表审定意见,作 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第九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录,会议记录由法规审 理执行股和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并由办公室根据 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提请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 人员、记录人、会议议题、发言要点、议定事项等内容。会后编写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总审计师审核,报会议主 持人签发。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作为结 论性材料归入审计档案。审计项目组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修改代拟的审计 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有关审 计文书。第十条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不同的审计项目应按项目分别记 录,分别装订归档。第十一条审计组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后的审计 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按照公文程序印发。第十二条局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均负有保守秘密的 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局机关授权法规审理执行股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