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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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同一私募基金的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在

2、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六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第七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制度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3、)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十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4、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募集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以基金合同为准。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

5、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五)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六)其他事项。第四章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在基金运行期间,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披露信息,安排基金运营部门核查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并依照相关规定及协议通过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6、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第十四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第十五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基金的财务情况;(二)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第十六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六)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七)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十七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本制度之规定,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按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由执行董事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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