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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农资产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资质量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规范农资产品执法抽检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资,是指种子、食用菌种、种畜禽、兽药、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及农机具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资产品质量常态化监测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检。监督抽查是指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执法机构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资进行抽取样品检验,并按制度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执法抽检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所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资进行抽
2、取样品检验并送检处理的活动。第二章监督抽查计划和样品抽取第四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资以及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资。第五条农资执法抽检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第六条农资抽检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由被抽检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农资抽检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监督抽查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或持证杆样员参加,在抽样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杆样员证件;执法抽样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
3、员参加,在抽样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九条严禁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严禁收受被抽检单位提供的财物和一切消费活动。第十条被抽检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遇到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仍不接受抽样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制度处理。第十一条抽样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样品应当从市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保质期内的产品。第十二条执法抽检中应当视需要,使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提前固定好相关证据。第十三条要严格按照农资产品抽样技术规范抽样,做到程序规范。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取
4、的样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被抽检企业,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存抽样单位。第十四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完整填写农资产品抽样单(附件1);抽样单一式三份,被抽检企业、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各一份。抽样单和封条(附件2)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检企业公章;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第十五条从非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抽样单位可以向产品标注的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附件3),生产单位应当在接到产品确认通知书之日起制度时间内作出确认声明;逾期未作书面回复的,视为已确认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第十六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在制度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农业部门下达的农资产品监
5、督抽查计划。第十七条对省市农业委员会下达的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集中送样。送样时除递交样品、抽样单外,还应当提供除有国标、行标外的相关检测标准、抽样样品汇总表(附件4)等。第三章检验结果异议处理第十八条样品检验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检。第十九条承担抽样的农业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报告送达被抽单位。第二十条被抽检单位或者样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样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第二十一条抽样单位应当在接到被抽检企业或者样品生产企业的书面异议之
6、日起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意见告知被抽检企业或者样品生产企业;认为确需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复检。第二十二条复检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复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第四章检验结果处理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农资质量抽检结果,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通报农资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110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第二十四条市农业综合
7、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对市农业委员会下达的农资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中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的督办、查处。第二十五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全市农业执法系统的农资质量抽检汇总、统计等工作。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上报农资抽检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第二十六条抽检质量不合格农资产品,由抽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对同类产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单位,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该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管。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九条农资抽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违反制度的,按有关制度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资质量抽检另有制度的,从其制度。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