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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河湖长制工作交办、分办、督办、销号制度一、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及乡镇(区)级河湖长制工作。二、交办形式、内容、对象(一)交办形式交办工作实行逐级交办原则。交办主体为县总河长、县副 总河长;县级河湖长,县河长办、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组办公 室;交办形式为下发交办单、河湖长制系统内交办、通报专报、 分批次交办、现场交办等。交办内容1、县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内容:主要为上级领导、上级 机关批转的事项;县总河长、副总长在调研、督察时发现的问 题;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问题的批示;县总河长、副总河长 在县“两会”等重要会议上提出的河湖长制工作新目标、新要 求。2、县级河湖长交办内容:主要为上级
2、领导、上级机关批转 关于责任河湖管理的有关事项;县级河湖长在日常督察、巡查 中发现的问题;网络及现实舆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反映问 题的批示;需要县级河湖长牵头协调解决的事项;县级河湖长 在县河湖长调度会议上部署的事项。3、县河长办交办内容:主要为水利部、省及市河长办、县 领导交办的事项;县河长办自行督查或由第三方暗访督查发现 的问题;舆情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反映的问题;有关会议研 究需要交办的事项;领导批示的事项;县级河湖长制专项行动 发现的问题的交办等。4、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主要为需要县河湖 长制工作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的事项;明确需要成员单位 协同配合开展的事项;其他需要
3、协调的重要事项。(S)交办对象1、县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对象:县河长力、,各乡镇(区) 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单位。2、县级河湖长交办的对象:各乡镇(区)党(工)委、人 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镇及河湖长,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及 县直有关单位。3、县河长办交办的对象:各乡镇(区)河长办,县级河湖 长会议成员单位等。4、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对象:县河湖长制工 作领导相关成员单位。三、分办督办主体、对象、分类(一)分办督办主体由县级河湖长、河长办、河湖长协助单位结合各部门职责 权限及行政区划因素,合理对河湖长制有关问题进行分办督力、。(二)分办督办对象河湖长分办
4、督办: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负责汇总相应县级 河湖长责任河湖重大事项、重点问题的分办督办;分办督办对 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分管及具体责任人。河长办分办督办:县河长办负责对县总河长批办的事项, 涉及县级责任单位,各乡镇(区)需要分办督办的事项;对县 级河湖长协助单位不能有效分办督办的事项,进一步明确责任, 进行再分办、再督办;分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相关乡 镇(区)河湖长。河湖长协助单位分办督办: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负责相应 的县级河湖长批办的事项,相关乡镇(区)需要落实的分办督 办的事项,分办督办对象为相关乡镇(区)河湖长。(三)分办督办分类日常分办督办:河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分办督办的事项,
5、主要结合水利部、省河长办、市级河湖长制暗访、市河长办督 查、各级河长巡河发现上报问题、群众举报事项等内容进行分 办督办。专项分办督办:董大水库市级河长制专项整治行动等督查 发现的涉河涉湖问题,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县级河湖长批办 的事项,涉及有关责任河湖的,由相关的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 开展专项分办督办;重点分办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 题、跨界河湖突出问题整治、上级暗访、环保督察等突出问题 主要采取专项行动调度,专题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 分办督办。四、销号对象、原则、方式(一)销号对象对于市级河湖长制专项行动发现并交办的问题、县级河长 制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按照整治要高
6、标准、高质量、严要求 的标准,将相关问题转办给有关责任单位,并严格按照整改时 限、成效及有效措施推进、完成有关问题的签单销号管理。(二)销号原则1、坚持求真务实。各整改责任单位要立戒行动“一阵风”、 整改“突击式”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坚持整改标准不 降低,整改过程“全链条”,严把整改“关口”,严抓整改内容, 坚决杜绝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文字整改,确保整改成果经得 起“真金火炼二2、坚持实效为先。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改“不反弹” “不回潮”“不变形”要求,严格对标对表对账,坚持长久立和 当下改相结合,实行“过网过筛”式整改,做到问题改不到位 不销号、责任落实不至IJ位“不离场”、整治效果
7、不明显“不撒手”。3、坚持时效为准。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树立时间节点观念, 不等不靠不要,明确根据整改各阶段特点,及时开展调度、检 查、督查、督办及“回头看”,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4、坚持责任为本。所有问题销号按照属地主体、行业监管 “两个责任”抓落实,做到“谁整改、谁负责、“谁牵头、谁 负责”,各乡镇(区)抓全面整改,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要积极 发挥牵头、协调、协助及落实的作用。(三)销号方式市级河湖长制专项行动交办问题销号采取县级销号,报市 级河长协助单位及市河长办备案,由市级河长协助单位牵头组 织“回头看”抽查;县级河湖长长制专项行动发现问题销号采 取县级销号,报市河长办备案,由县河长办牵头
8、开展“回头看” 抽查。五、交办督办程序(一)任务下达采用通报、批次转办、督办函、现场口头交办、电话告知 等形式交办、督办。水利部、省河长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 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办转办督办及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 级河湖长、县河长办分办督办的事项,由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签发。(二)任务承办承办对象接到交办、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 成,并将完成情况及时上报。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 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 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 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相应县级河湖长协调并视情形 由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调
9、度。(三)办理反馈交办、督办事项实行台账式管理,由专人负责。市、县级 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交办单以及市河长办、县河长 办的交办单、督办单应进行统一登记、编号、盖章和送达。交 办、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规范报告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 内未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未完成原因、需协 调的事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分办督办主体及承办落实单位要 主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政治 自觉,要以河湖长制问题分办、交办、督办、销号工作为抓手, 进一步明确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做到在真抓实 干、苦干实干中推深做实河湖长制。(二)强化过程监管。要树立程序、时限、质量三个意识, 必须从严、从紧、从实落实分办、交办、督办、销号各个环节 重点任务,以问题改到位、责任真到人、成效需长久为导向, 按时报送工作资料,资料需经责任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把 关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三)严肃责任追究。对销号进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的, 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提出销号要求,督促加快进度。对 督查整改不力、“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态 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谎报瞒报销号情况的, 依纪依规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本制度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