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社会救助审批指导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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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社会救助审批指导规程一、低保、低边、特困”救助一件事”审批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 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 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 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三)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完成XX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申请人信息录 入,提交并“委托确认”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1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财

2、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四)评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应当组 织民主评议:1 .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2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3 .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五)审定。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 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 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社会救助实行集体审核确认,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六)公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 救助对象名单、

3、救助金额等信息在乡镇(街道)有关办公场 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二、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对情况特别紧急、事实明确的,各乡镇(街道)需立即 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实施急难 救助,按救助对象不同类别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直接先行 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并在急难情况缓解 后登记信息、补齐手续或说明。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 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但应扣减已发 的紧急救助资金。(一)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 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

4、,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 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的,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 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2)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3)致困原因相关材料。一年内的自负医疗费、学费、护理费凭证。(二)审核。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在4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 见。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 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非特困、低保、低边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L

5、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申 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低 于同期低边标准;2 .货币财产条件: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同 期年低保标准的6倍;3 .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中认 缴出资额累计不高于20万元(不含);4 .车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 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购置票据价值、车辆损失保险价值、 第三方评估价值)低于当地同期年低保标准15倍;5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 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 兼

6、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 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 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 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联建房)等。6 .供养人条件: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货币财产、工商、车辆、住房四项条件。(三)公示。乡镇(街道)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 在申请人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 Bo公示无异议的,予以 报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四)审批。1万元额度以下的救助,由县民政局委托

7、 乡镇(街道)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超过1万元由县民 政局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发放救助资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 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 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应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 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 应及时转介。三、资金发放县民政局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特困供养、低保救助资 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关联账户。临时救助资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遇有特殊或紧急情 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8、。四、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时应首先进行信息核 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乡镇 (街道)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 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全面审 查材料并提出相关意见,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做 出终止或变更决定。县民政局应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五、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应当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 档案进行全面审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 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 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 其他社会救助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 督检查。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其近 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以及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 重点调查的社会救助对象,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 入户调查发现的疑问情形,及时与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 办机构沟通,进行复查复核。如需变更确认决定的,应及时 调整变更。本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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