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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粮食系统日常执法检查,规范粮食购销 定期巡查工作,根据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XX 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粮食收储企业是指储存政策性粮食 的粮食企业(辖区内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除外),以及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在各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的粮食收购企业。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全市粮食购 销定期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粮食收储企业开展定期 巡查,核查定期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组织对定期巡查中发 现的重大案件、跨县(区)案件的查处,对各地
2、定期巡查工作、 重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进行抽查。县(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对本辖区内除市属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外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定期巡查,核查定期 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第四条定期巡查工作按季度开展,每季度巡查应实现对辖 区内及所属粮食收储企业全覆盖。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多、储 备任务重的粮食收储企业可增加巡查频次。第五条各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根据年度粮食流通执 法督查工作重点、阶段性主要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每 季度巡查内容和检查要求。粮食购销定期巡查主要内容包括以 下方面:(一)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储备 粮规模落实情况,库存粮食账实、账账相符情况,执
3、行粮油质 量国家标准、粮食质量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检查存储库点粮 温记录情况,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 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和储存保管情况;收储、轮换、 销售、动用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二)最低收购价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启动和停止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最 低收购价政策空仓验收制度情况等;粮食收购执行国家粮油质 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水杂增扣量等政策情况,及时支付售 粮款、入库验收制度执行、粮权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等。(三)超标稻谷收购处置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出 入库粮食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执行情况;超标稻谷专人保管、
4、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执行情况;超标稻谷有无违规进入政策性 库存、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收购 处置超标稻谷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以及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处置流向,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或农业 农村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情况。(四)市场化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 企业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情况;及时支付售粮款, 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情况。(五)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政策 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政策性粮食交易合同签订、履 行、纠纷处置情况;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是否存在阻碍出库、 乱加价、推迟出库等问题;限定用途粮食按规定使
5、用情况。(六)社会粮食流通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 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经营台账建立及粮食基本数据报送情况,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仓储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情况。第六条各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结合粮食流通执法督 查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粮食购销定期巡查计划,并报上级粮食 和储备部门备案。第七条粮食购销定期巡查检查方法按照国家、省库存检查 有关规定执行。对储存政策性粮食的收储企业进行首轮巡查时, 应通过丈量等方式,逐仓逐货位核查粮食数量,并拍照记录货 位形态;如两次巡查间该货位未发生购销业务,且货位形态未 发生明显变化的,后续巡查可不再进行丈量,但需比对前期影 像资料。对储存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收
6、储企业,后续巡查除 比对影像资料外,还应随机抽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货位(仓间) 通过丈量等方式核查库存数量情况。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查看质量档案记录等情况;通过感官判 定等方式,检查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状况,对外观质量差、与质 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进行杆样检验。政策执行方面,首次巡查时,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通过查阅 财务账、统计账、保管账,以及核对其他经营管理记录等方式, 对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形成记录。 后续巡查时,可只核查两次巡查之间业务变动情况。第八条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书面反馈被查企业,督促指导 粮食收储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巡查期间 应对上一季度巡查
7、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XX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行为,应按照XX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及时 立案查办;发现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权 部门查处。第十条各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逐次分企业记录巡查 情况,建立定期巡查工作台账(附后),形成书面季度巡查报告, 并于每季度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执法监 督科。第十一条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纳入对县(区)党委政府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考核。对巡查工作组织得力、成效明 显的,通报表扬并在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巡查工作开展不 力的,书面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并在考核中给予适当扣分。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